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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