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