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新玲与魏光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玲,魏光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朱新玲,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曹树国,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光兴,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谢春燕,女,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玲与被告魏光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玲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玲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朱新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