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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淼洪与绍兴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淼洪,绍兴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傅淼洪。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红旗村汇达。组织机构代码:784446763。法定代表人:袁兴国,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傅淼洪与被告绍兴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