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与周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周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单燕红。被告:周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