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兰与被告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刘长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兰,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仲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生,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缉毒大队七分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与被告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