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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兰与被告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刘长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兰,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仲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生,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缉毒大队七分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与被告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