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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吴某等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吴某,吴某某,赵某某,季某某,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号。负责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原审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福建省××号。负责人傅某某。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吴某某非本次事故的受害人,不享有取得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权利,其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审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