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建春与金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春,金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1号原告:龚建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柴岭下村288号。被告:金正荣,农民,窑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春与被告金正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春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春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春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