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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建春与金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春,金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1号原告:龚建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柴岭下村288号。被告:金正荣,农民,窑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春与被告金正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春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春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春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