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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司,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江西省××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该条款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双方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双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双方没有争议,对诉讼条款上诉人认为约定不明确。从该条款约定的本意,若发生纠纷,双方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