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杏泉、陈金松等与唐云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唐云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095号原告:陈杏泉。原告:陈金松。原告:高云珍。原告:陈克倩。原告:陈克勤。法定代理人:陈金土。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土。被告:唐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诉被告唐云堂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于2010年1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撤回对被告唐云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