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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杏泉、陈金松等与唐云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唐云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095号原告:陈杏泉。原告:陈金松。原告:高云珍。原告:陈克倩。原告:陈克勤。法定代理人:陈金土。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土。被告:唐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诉被告唐云堂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于2010年1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杏泉、陈金松、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撤回对被告唐云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