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甲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室。法定代表人:林丙。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泰顺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33×××002339)内的存款1354000元予以冻结,以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3×××01627435050002339)内的存款135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家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