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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甲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室。法定代表人:林丙。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泰顺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33×××002339)内的存款1354000元予以冻结,以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3×××01627435050002339)内的存款135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家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