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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连龙与秦国平、高功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连龙,秦国平,高功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江连龙。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平。被告:高功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委托代理人:张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连龙诉被告秦国平、高功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连龙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功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连龙撤回对被告高功芳的起诉。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