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立绵与黄庆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绵,黄庆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卢立绵,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1084512,住苍南县莒溪镇上村***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号。被告:黄庆仓,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12170618,住苍南县金乡镇城北大街***号。原告卢立绵诉被告黄庆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8日以需要对本案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立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卢立绵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