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褚某。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立交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镇县××室。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