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善××建材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建材有限公司,平湖市××砼××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8号原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堍。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平湖市××砼××厂。住所地:平湖市××街道××村。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