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洪乔与张津龙、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乔,张津龙,刘天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宋洪乔,,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红旗村41号。委托代理人:鲍祖湘,系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津龙,,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渡田21-2号。被告:刘天栓,,1988年4月19日出生,布依族,现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渡田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乔诉被告张津龙、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乔撤回对被告张津龙、刘天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