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与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院内。法定代表人许关武,主任。被执行人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弘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冯铁兵,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租金842930元及欠缴的租金违约金256053.96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6440元、执行费14651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6月17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及其他一些固定资产(详见后附清单),经湖南天平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总价为675100元,在所评估财产中含有号牌为湘A×××××宝来牌小轿车一辆,其评估价格为79930元。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依法委托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因申请人要求将湘A×××××不列入拍卖财产范围,经本院准许后,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只对本院扣押的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以595170元的拍卖保留底价接受上述财产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美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及其他一些固定资产(详见后附清单)作价5951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抵偿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邹 辉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