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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罗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上诉人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罗某的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多预交人民币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        拓审判员 朱萍代理审判员梁乐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  兼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