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翁××、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翁××,鲁×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34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楼。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仰××。被告:翁××。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翁××、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诸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