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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二胜与陈钱、钱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胜,陈钱,钱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2号原告:陈二胜,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吴泳,蚌埠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钱,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钱家兰(系陈钱母亲),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胜诉被告陈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二胜于2010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二胜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