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与张樟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小军。委托代理人:贾为中。委托代理人:兰海。被告:张樟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樟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成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