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东安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何学林与徐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林,徐正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13号原告:何学林,村民。委托代理人:崔拥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正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林诉被告徐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学林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学林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