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郝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林,郝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林,男。被执行人郝喜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林与被执行人郝喜锋(2010)彬执字第000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00890号判决书,2010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喜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喜锋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东林欠款134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8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郝喜锋已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彬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彬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劝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