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董冬娣、方煜荣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董冬娣。原告:方煜荣。原告:方荣杰。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被告:张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收取1250元,由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共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群 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