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董冬娣、方煜荣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董冬娣。原告:方煜荣。原告:方荣杰。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被告:张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张电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收取1250元,由原告董冬娣、方煜荣、方荣杰共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群 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