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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4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韩某某于2009年1月2日、2009年1月19日分二次各向原告借款17万元、56万元,合计73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于2009年10月31日归还,至今均分文未还。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3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上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财保费41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