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黄美君与谷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美君;谷跃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黄美君,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谷跃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君诉被告谷跃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