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64号原告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镇杨宅村。法定代表人任春茂。委托代理人何伟通。特别授权。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区大桥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金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承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