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伯权与胡联岳、胡娟娣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伯权,胡联岳,胡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孙伯权。被告:胡联岳。被告胡娟娣,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伯权诉被告胡联岳、胡娟娣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伯权撤回对被告胡联岳、胡娟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