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明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明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50号原告: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乌石村。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波、邱素娟,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明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法定代表人:李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