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宋洪乔与张津龙、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乔,张津龙,刘天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宋洪乔。委托代理人:鲍祖湘,男。被告:张津龙。被告:刘天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乔诉被告张津龙、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乔撤回对被告张津龙、刘天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