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和××厂、韩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和××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催字第49号申请人慈溪市××和××厂,住所地慈溪市××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申请人慈溪市××和××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ga/0104500805号(票面金额10000元,付款人宁波比依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天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慈溪市××和××厂)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和××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军审判员 王元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