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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胡文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胡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胡文,原系杭州源华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2009年6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江陵、毕云,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0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胡文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胡文及其辩护人毕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胡文原系杭州源华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源华)实际经营者。2009年2月,被告人王胡文在明知杭州源华已于2008年底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以杭州源华名义与杭州珍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信照明)签订《市政二级建筑师转注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王胡文提供给珍信照明3本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同年4月珍信照明又约定由被告人王胡文再提供2本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为此珍信照明分2次共付给被告人王胡文4.6万元预付款。同年5月,被告人王胡文向珍信照明提供了5本伪造的“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预付款4.6万元被被告人王胡文挥霍。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胡文又以杭州源华名义与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市政)签订《市政二级建筑师转注合同》,约定被告人王胡文提供给华坤市政4本二级市政专业建造师证书,华坤市政于5月22日支付被告人王胡文3.8万元预付款,后被告人王胡文将3.8万元预付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胡文及亲属共退出全部赃款8.4万元,现已分别退还被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胡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佳、汤利忠、宣龙美、王木坤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二级建筑师名录;伪造的“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5本;《市政二级建筑师转注合同》;杭州源华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杭州珍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代码证、营业执照;华坤市政公司代码证、营业执照;收条;领付款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王胡文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胡文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案发后已退清赃款,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胡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来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