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学明与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明,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号原告:沈学明,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大钱166号。委托代理人:顾洪斌,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振兴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明与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学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学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