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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原审被告宋某某,男。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对被上诉人叶某某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2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上诉人多预交人民币68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        拓审判员 朱萍代理审判员梁乐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  兼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