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京××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2号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司职员。被申请人曾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C9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战云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