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2020)湘09民申1号李连生与刘伟宏、李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连生;刘伟宏;李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连生,男,193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宏,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再审申请人李连生与被申请人刘伟宏、李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李连生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1980号及本院(2019)湘09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连生申请再审称:李连生与李平、刘伟宏系家庭共同建房,李平、刘伟宏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分割了李连生应有的份额,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连生未提供其与李平、刘伟宏达成共同建房及房屋分配等协议的证据,且案涉房屋已经本院(2016)湘09民终3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李平与刘伟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该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故李连生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连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