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 校 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 亚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