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6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张龙祥、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龙祥;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张龙祥,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正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2722R 申请执行人张龙祥与被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债务51095元,其中赔偿款48000元,诉讼案件受理费10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4.40元,本案执行费636.60元。至此,张龙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623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