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东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叶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叶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东商初字第857号原告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县××镇××前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叶献(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原告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叶献(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我公司购买玻纤纱,截止至2007年12月28日共欠我公司玻纤纱款47800元,此款虽经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8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叶献(某某欠款是事实,但在出具欠条后已支付了10000元,所以只欠原告37800元,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在出具欠后已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货款,因缺乏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7800元。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叶献(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翁青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