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施××、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施××,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西堍北侧××星城内。法定代表人:支××。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施××。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76元,减半收取16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38元,由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平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