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426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春华与被执行人龙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春华;龙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6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春华,男,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申请人:龙斌,男,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春华与被执行人龙斌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斌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春华借款98,8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4,174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100元和本案执行费2,166元,但被执行人龙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斌在工行湖南省衡阳xxx账号为xxx的存款106,24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伍中民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