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12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12420邓建中与尚奎光、梅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建中;尚奎光;梅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2420号原告:邓建中,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尚奎光,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梅小红,女,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建中与被告尚奎光、梅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建中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邓建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83元,由邓建中负担。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