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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志亭与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亭,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亭,住所地高密市。法定代表人高正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彭越,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亭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1367元,执行费88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8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奥得金轮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