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朝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8号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朝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堂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小梅 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