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81执6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王辉敏、陈素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辉敏;陈素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66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辉敏,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素卿,女,1951年9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 王辉敏与陈素卿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003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辉敏于2019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素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辉敏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素卿与案外人张定瑜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国镇卷洞桥下樟98号【不动产权证号:泽国0050286/温国用(1995)第03-G1464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目前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素卿与案外人张定瑜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山下××号【不动产权证号:泽国130771、130772/温集用(2000)第05877号】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素卿在温岭市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素卿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素卿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素卿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予出境备案登记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素卿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6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潘慧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黎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