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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3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谭润强、罗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润强;罗敏;翟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谭润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罗敏,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翟鹏,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谭润强与被执行人罗敏、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翟鹏、罗敏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03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祖林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