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42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嵩旺加油站与田绍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嵩旺加油站;田绍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25民初109号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住所地,齐河县齐心大街阳光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李桂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绍鹏,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诉被告田绍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齐河县嵩旺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