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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国宏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国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03行审7号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王丽萍 职务 局长 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 委托代理人 韩梦琪 职务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工作人员 被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宁波国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存国 公民身份 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申请 执行 事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 申请执行的事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18平方米土地; 2.对在非法占用的530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审查 认定 事实 行政决定送达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裁定理由 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 裁定结果 对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单位 交由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陈露露 审判员罗书君 审判员俞洁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章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