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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刘光瑞、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刘光瑞;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魏;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红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异5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瑞,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魏,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51884480。地址:麒麟区北园东路。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22741225T。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北园东路。第三人李正魏,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第三人李红芬,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生,住址。本院在执行刘光瑞与曲靖市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正魏、李红芬对2017年12月27日第三人李正魏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2018年5月3日申请人刘光瑞与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刘光瑞与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正魏、李红芬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内容无异议。本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正魏、李红芬也同意代被执行人曲靖市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4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正魏、李红芬为本案被执行人。曲靖市山江企业有限公司、李正魏、李红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光瑞清偿:1借款本金330万元;2、截止2017年7月21日止的利息227万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9%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25395元;4、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红审判员  高玉娟审判员  曹琪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