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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家××股××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家××股××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1号原告:浙江××家××股××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代理人:富某某。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路××号。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家××股××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供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平湖市,本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冯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