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491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06
案件名称
崔某1、张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某1;张荣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某1,男,200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理人:崔某2,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 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166号2号楼1单元501号。系崔某1之父。 被执行人:张荣发,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1与被执行人张荣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31235.86元赔偿款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到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到景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到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因腿部骨折住院治疗,未能采取相关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文强 来源: